公平和正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,回顾2014年我院行政庭判决的典型案例,我看到的是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断追求,看到的是法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断伸张,市民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和谐社会,其核心价值观就是公平正义,前不久我院行政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。
李某是一名驾校职员,在受聘期间给公司缴纳入股款45525元,但是驾校在工商注册时股东人员未列李某,李某要求退回股金45525元,故诉至法院。
公司认为,现企业发生亏损,被其他企业兼并,股金已不存在,由于财务人员疏忽在注册中遗漏李某,但李某享受了公司其他股东同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,故股金不予退还。
目前,这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很典型。怎样处理好此类案件,保护好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,显得尤为重要。
本院审理认为:公司虽然由于管理上的疏忽,在工商注册中未将原告列入股东名单,但是原告在交款后,实际上享受了与其他股东同等工资待遇和福利。按照企业兼并协议的规定,如企业发生赤字,原股本金不存在,原告本人作为股东也在兼并协议上签字表示认可,该款应视为股金,按照民法公平原则,原告既然享受了与其他股东同等的工资和待遇,也应承担同等的义务,故该款不予退还,双方接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息诉